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1)补助对象为在校贫困或失学的贫困寄宿生;(2)确定享受对象的范围必须限制在人均收入和家庭在“双三百”(即家庭人均年收入300元、人均占有口粮300斤)以下家庭的学生。优先考虑孤儿、女童、单亲家庭和面临辍学学生。
以下十种情况家庭的寄宿学生作为主要资助对象:(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贫困家庭学生;(2)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3)父母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学生;(4)丧父、丧母或父母离异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5)革命烈士子女;(6)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子女;(7)父母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子女;(8)父母双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子女;(9)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10)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
2.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3元,初中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全年小学生、初中生分别补助750元、1000元。
3.评定程序:(1)县财政、教育部门将资助名额分配到各学(区)校;(2)各学(区)确定资助名单,并进行公示;(3)县财政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各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将生活补助资金划拨到学生家长“一折统”存折上。
项目主管部门: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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