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本地农民
2.补贴产品: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中规定享受补贴的相关产品。
3.补贴时间: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每户不得超过2辆。
4.补贴标准:摩托车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5.补贴资金申报:购买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财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补贴资金的兑付:财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经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一折统”账户。
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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