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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作者:时间:2013-04-11点击数: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农村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所有人员均可享受财政补贴。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限购2台(件)。
    2.
补贴标准:低于最高补贴销售限价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高于最高补贴销售限价按定额标准给予补贴。最高定额补贴标准为:彩电455元,冰箱(含冰柜)325元,手机130元,洗衣机260元,空调:壁挂式空调325元,落地式空调520元,电脑455元,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520元,储水式热水器195元,电磁炉78元,微波炉130元。
    3.
有效期限: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921开始,执行到20131月底。
    4
、垫付方式:农民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申领手续由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由销售网点直接垫付。
    5.
网点审核: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相关证件,产品销售后,要当场开具发票,将相关信息录入专门系统。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负责相关证件复印整理,汇总补贴资金,到指定的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6.
补贴资金的兑付:财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账户。

项目主管部门: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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