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作者:时间:2013-04-11点击数: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1.扶助条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11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
扶助标准:960-1200/.年。

项目主管部门:县人口局

CopyRight©2013 兰州理工大学乡村振兴专题网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