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1.扶助条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扶助标准:960-1200元/人.年。
项目主管部门:县人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