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保障对象: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2.申请审批程序:(1)户主申请;(2)村级评议;(3)乡镇审核;(4)县局审批。 3.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096元。农村低保对象分四类,一类月人均补差107元;二类月人均补差78元;三类月人均补差65元;四类月人均补差52元。
项目主管部门: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