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下发的《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国有、集体、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和保护等。从2010年开始,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每亩0.25元的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列支。
项目主管部门: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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