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扶助条件(同时具备):(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1973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1933年以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纳入我省奖励扶助范围);(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双方再婚各有一个子女,不论男女的为2006年国家新增加的确认条件);(4)年满60周岁。
2.扶助标准:720元/人.年。
项目主管部门:县人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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