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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

作者:时间:2013-04-11点击数:

城乡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困难群众;4)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2.
申请审批程序:(1)本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证、计生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所患疾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病史资料及医疗费用单据);(2)村级评议;(3)乡镇审核;(4)县局审批。
    3.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1)低保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五保供养人员,按不低于个人实际负担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2)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人员按不低于个人实际负担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按不低于个人实际负担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4)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五保供养人员全额救助,其它人员按全年不超过600元给予救助;(5)其他困难人员,按不低于个人实际负担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

项目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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